離婚協議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協議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是可以在離婚協議當中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以及具體撫養費的金額這個方式作出約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這裡所謂的月總收入是指其一個月所獲得的固定報酬的總數,如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況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或者比如雙方收入懸殊很大,一方負擔較重,或生活難以維持,另一方就應適當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則可相應地降低比例。
給付撫養費的期限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1條和12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包括兩種:一種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另一種是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 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撫養;
② 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
3、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8、9條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給付、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這裡需注意的是一次性給付問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援。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b、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c、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援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二、撫養費變更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在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協議書當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無非就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具體的分配方案,還有一種情況之下,夫妻如果有孩子的話,關於孩子日後的成長問題也會做出一定的約定,不管怎麼樣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都是需要照顧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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