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一、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問題,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0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3、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上我們可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不要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決定權在於支付一方,如果支付一方答應而且在有經濟條件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法院會給予支援。如果支付一方不予同意一次性付清的,撫養費還是會按照規定的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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