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歲以上撫養權應該交給誰?
我們大家都知道,今時不同往日,現在的青年對於婚姻的觀念不如以前那麼強烈,甚至出現了婚前同居,未婚生育的現象,離婚的概率大幅度上升,如果育有子女,兩週歲以上,應該先有父母商量撫養權,未果後,交由法院判決,但夫妻雙方都應該給予子女一定的親情。
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哺乳期後的子女”視為同一概念。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協商,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對撫養子女達成協議的,子女可隨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律都是准許的;如達不成協議訴訟到法院時,經調解無效,應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判決。
應根據何種具體情況判決呢?總的原則是在維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工作性質等各方面的情況,來確定子女歸誰撫養。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歸屬時,應考慮以下優先條件:
絕對優先撫養條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備的條件: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於子女共同生活的。
只有父母本人具備上述條件,才具有優先撫養權,這是絕對的優先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夫妻雙方認為婚姻沒有必要再經營下去,或者一方出軌,亦或是夫妻一方因為疾病,另一方無法承擔鉅額醫療費用,總之,夫妻離婚都不可以給子女造成惡劣的影響,應該定時去看望子女,給予子女最好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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