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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放棄監護權公證是必要條件嗎?

一、主動放棄監護權公證是必要條件嗎

主動放棄監護權公證是必要條件嗎?

放棄監護權是不需公正的,只需在協議裡明確即可,另協議簽訂後,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後可能生效。法律上沒有放棄監護權的提法。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辦理監護權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一)委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委託監護人的慶提交:(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週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字;(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委託監護人的提交:(1)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歲以上的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字;(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二)受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員同意發行監護職責的書面意見;(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2)委託億人代為辦理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法律明確規定,父母就是未成年的子女法定監護人,擁有監護權,而且必須履行監護義務,必須遵守。但也會有一些情況,需要或被迫使父母雙方或一方放棄監護權。如果是一方主動放棄了監護權,其實不是必須要去做公證的,只需要在協議內寫清楚自願放棄,雙方簽字確認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