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護人有權利賣房子嗎?
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除非其處分行為必須對被監護人有利。
監護人變賣被監護人的房子如果監護人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了,但被監護人是智力殘疾人,交流都有一點困難,上法院告監護人的同時不可以向法院審請買房人以原價退回被監護人的房子。要求買房人以原價退回被監護人的房子需另外起訴立案。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房屋產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步: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
第三步:監護人作為產權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對於房產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一般都是非常的嚴格,房產方面的問題在生活當中是有很多的。對於不利於被監護人或者是被監護人不答應的情況監護人是不可以賣被監護人的房子的。但是如果是被監護人同意了那麼肯定就是可以進行賣了,但是前提也必須有利於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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