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
一、口頭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二、口頭遺囑的生效注意什麼問題
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2、《繼承法》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即必須處於“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
這裡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
由於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偽造,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麼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鑑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仍然有效。但由於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於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還是採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
我國有老人在病重時召集繼承人,口頭處分遺產的傳統,這種口頭處分可以說是遺囑的一種——口頭遺囑。但是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還要打上一個問號。畢竟口頭遺囑比其他遺囑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偽造,容易失實,難以認定。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的認定予以了嚴格的限制。為了實現遺囑的目的,我們建議訂立合法有效的書面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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