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什麼不同
在對遺囑進行分類的過程中,就包括了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而通常情況下,我們看到的遺囑都是一般遺囑,也就是由一個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雖然都是遺囑中的一種,但從本質上來說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還是有區別的,至於有哪些區別,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什麼不同
作為一種特殊的遺囑,與一般遺囑相比,共同遺囑具有以下特徵:
1、共同遺囑是合立遺囑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就是說,在訂立遺囑時,或者在撤銷遺囑時,單方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但這種雙方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它不是雙方主體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並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在民法理論上,一般將這種法律行為稱為共同行為或多方法律行為,其特點在於存在著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共同的,由他們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共同的。
二、共同遺囑什麼時候生效
共同遺囑是是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其死亡時間先後不一,同時死亡的情況很少,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總體上說,夫妻一人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夫妻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或者說,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應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注意不同型別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又有不同要求:
1、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時遺囑生效,生存方的遺囑內容即失其效力。
2、以共同財產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一方死亡後,活著的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財產權,但要受到遺囑內容的拘束,不得進行與遺囑相違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得變更、撤銷遺囑。
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共同指定第三人為最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分兩個階段: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後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
4、共同遺囑實為相關聯之遺囑時,一方死亡,遺囑應認定為生效,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或撤銷遺囑,或者進行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處分行為。
嚴格來講,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前者是由多個被繼承人共同立下的遺囑,當然,後者就是由一個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不管是共同遺囑還是一般遺囑,只有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才能生效,才有可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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