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繼承權?
一、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繼承權?
能夠繼承,只要是第一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人死亡只要存在遺產的權利,那麼其子女就可以繼承被繼承者的遺產,但繼承的部份只能是父母該繼承的,如果有遺囑的那麼就需要按遺囑來進行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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