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產放棄繼承能否要回
一、對於房產放棄繼承能否要回?
放棄房子繼承權的一般不能再要回房產,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後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
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麼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
二、放棄繼承權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三、失去繼承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其實在做出放棄房產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的時候就要謹慎考慮清楚的,有的時候即便是沒有書面協議,口頭做出的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房產繼承畢竟基本上都發生在近親屬之間,有的時候自己反悔了,也可以先和其他繼承人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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