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沒有確權怎麼立遺囑?
1、農村宅基地不管有沒有確權都是不能立遺囑的,這是由於宅基地並不具有可繼承性。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均有繼承權。
2、被繼承人為農村戶口,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3、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如果繼承人不屬於農民戶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4、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被繼承人可以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二、立遺囑需要注意什麼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立遺囑時遺囑人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5、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三、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財產所有人在訂立遺囑之前,首先需要確定財產是否是屬於自己所有,然後需要確定該財產是否可以被繼承。這是由於依據性質無法被繼承的財產,即使訂立了遺囑,在公民死亡後,也不會按照此遺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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