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的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列印的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
應當根據實際條款而定,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註明年、月、日。之所以對自書遺囑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於保證遺囑人能夠親自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而不會被其他人隨意篡改。
《繼承法》出臺時,計算機和印表機並未走進尋常人家,自書遺囑幾乎多會以遺囑人手寫的形式呈現。隨著百姓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提高,也為了方便起見,很多人會採取列印形式,如果過分苛求法律中“親筆書寫”為遺囑人親自用筆手寫,顯然不利於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實踐中,只要列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係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件,遺囑除為列印件外,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件,後遺囑人動筆在列印遺囑上進行了手動修改,法院經審理認定既然該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執筆修改,則該遺囑內容必然已經被遺囑人詳細知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列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確認。
二、遺囑特徵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有關遺囑是否有效的認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符合遺囑有效要件的情況下,那麼該遺囑就是有效的,但如果遺囑的相關條款存在違法的情況,或者見證人不合法的,那麼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來進行鑑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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