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有什麼
一、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有什麼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二、放棄繼承權的後果是什麼
1、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 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按照規定,繼承人偽造遺囑的情況下,只有達到了嚴重情節的,才會喪失繼承權。這裡的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
立遺囑需要親屬簽字的嗎
律師解析:立遺囑不需要親屬簽字,立遺囑是立遺囑人的自由,自然人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
-
胎兒有遺產繼承權嗎?
律師解析:胎兒的繼承份額依法被保留。首先,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次,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法律依...
-
父母立遺囑如何才合法?
律師解析:父母立遺囑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合法有效: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4、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6、...
-
一份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能具備哪些條件
律師解析:一份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