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繼承人是哪些人?
一、農村土地承包繼承人是哪些人?
1、農村土地承包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若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土地。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從這兩條可以得出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製度:
(1)在耕地與草地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對承包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這裡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強調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週期較短,如允許繼承,將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造成損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故當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戶還在,承包地由戶內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耕種,不發生繼承的問題;但當承包戶的家庭成員死亡,造成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如該戶只有一人,或者該戶頭上的成員全部死亡,這種情形下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關係終止,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權。允許林地繼承,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與收益週期均較長,投資大,風險大,如不允許林地繼承,很難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時獲得因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益,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濫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也易導致發包方與繼承承包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期還可以延長。
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村地區的土地型別還是比較多的,對於民事主體來說,若承包的是林地,那麼承包者在承包期內死亡,那麼其他家庭成員是可以繼承林地的承包權的。對於諸如耕地等土地的承包權,不管民事主體什麼時候死亡,都是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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