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制度中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一、遺囑執行人制度中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遺囑執行人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審查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債務;
3、按照遺囑內容向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分配財產;
4、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若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遺囑過程中,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大致有三種:遺囑直接指定、遺囑委託指定、受理法院指定。
三、遺囑執行人制度與與公證遺囑的區別
所謂“遺囑執行人”,就是能夠確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合法、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專人負責落實其生前遺願的一種制度。而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前者與後者相比有兩大優點:一是形式簡便易操作。公證遺囑的變更須經新的公證,手續繁雜,對於一些年老體衰特別是瀕臨死亡者來說顯然難以實現;而遺囑執行人一般採用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修改方便,可操作性強。二是遺囑執行人制度有專人負責執行遺囑;而公證遺囑則沒有。
我國每年都有大量財產處於無人認領的擱置狀態,究其原因是立遺囑人怕引發家庭矛盾,而把公證書藏了起來,不料因突然死亡,尚未告知繼承人遺囑事宜,結果繼承人根本就不知道遺囑的存在,導致被繼承人生前遺願無法實現,最終只能依照法定繼承辦理,從而使公證遺囑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公證遺囑只解決了遺囑的真實性問題,但實際操作性較弱。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財產不斷增多,也引發了越來越多的遺產繼承糾紛,遺產執行人制度可以大大減少遺產繼承中糾紛的產生,真正體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志,能夠更好的維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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