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遺囑的形式有哪幾種
一、設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存在5種形式的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針對自書遺囑,要求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不得列印而成。
針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意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係的人。
針對錄音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見證人同代書遺囑一樣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是隻有在緊急關頭才可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具體可諮詢相應的公證機關。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繼承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
要想遺囑生效,那麼在遺囑形式上就需要按照規定作出選擇,當然此時也是建立在實際情況上。比如在一些危急關頭,就允許遺囑人訂立口頭遺囑,但同時需要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而之後危機情況解除之後,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訂立遺囑之後,之前訂立的口頭遺囑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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