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子女18歲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再婚子女18歲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再婚子女滿18歲和繼父母有撫養關係的就有繼承權,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主要指以下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同時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由此可知,繼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但前提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
二、遺產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係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於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事實上,關於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有的時候不能光考慮繼子女的年齡,像是有些低於18週歲的繼子女,從來就沒有和繼父母有過任何關係的,一直都是自己的親生父母撫養的,即便低於18週歲也不能去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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