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繼承權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需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後人民法院需要開庭審理遺產糾紛,最後依法判決。
法院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
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三、法庭辯論。
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四、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五、詳細程式:
(一)開庭
1、宣佈開庭。
1.1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1、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2、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3、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鑑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一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
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2、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如果引起了糾紛,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並且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這樣自己的權益才可以受到保護,對於此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那麼受害方就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起訴,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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