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遺產繼承權有什麼內容
男女在正式辦理結婚手續後就成為了合法夫妻,彼此對對方的合法遺產相應繼承權。那麼你知道我國夫妻遺產繼承權都有哪些內容嗎?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繼承多少的遺產呢 ?以下是具體介紹。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遺產繼承權。
第三,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共有財產,確定遺產範圍,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國實行限定繼承製度,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五,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第六,《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論再婚與否,均有權處分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相關知識: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夫妻間繼承權的問題,還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婚姻關係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繼承權的先決條件,也是法律確認配偶繼承權的依據。只有在婚姻關係有效締結之後,合法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枚。離婚後.夫妻間的繼承權消滅。換言之,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在一方已提起離婚訴訟但末獲得有效離婚判決時,或者已領取結婚證但尚未同居生活時,一方死亡.對方仍享有遺產繼承權。
2.配偶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除了繼承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和限制遺產分割份額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干涉或妨礙生存配偶對繼承權的享有和行使。
3.配偶繼承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國婚姻法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因而當配偶一方死亡.其現有財產狀態多為夫妻共有,並非全部是個人遺產。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同時確定死者個人遺產的價值和範圍,認定和保護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4.配偶繼承權不受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的影響,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礙。我國《繼承法》不僅規定了夫妻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且在《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繼承的遺產就變為個人合法所有財產。尚生存的配偶有權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佔有、使用、處分這些財產,法律禁止任何人干涉。如一方再婚時有權帶走其所繼承的原先配偶的遺產,也可變賣這些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這是我國從法律上否定了干涉寡婦帶產改嫁、“上門女婿帶產再婚“等侵犯配偶繼承權的現象。
綜上所述,夫妻是互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一方遺產的時候可以與死者的父母、子女一起享有均等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不會因為一方再婚而發生改變。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會遇到更加複雜的夫妻繼承問題,這時候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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