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寫幾份才符合規定
一、代書遺囑寫幾份才符合規定
代書遺囑一份就好,沒必要有很多份,保證有效很重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如有數份遺囑哪個有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宣告;如果撤銷後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註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後立的遺囑上註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註明的,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立的遺囑沒有效,與此同時所立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想法,如在被逼迫情況下所裡的遺囑也是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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