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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財產遺囑怎樣寫合理

常見的財產遺囑怎樣寫合理

財產是遺囑中的焦點和熱點,同時也可能引發家庭之間的矛盾,如果遺囑問題沒有解決清楚,很有可能導致家庭關係的破裂,因此,寫好一份合理的財產遺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具體的財產遺囑怎樣寫,很多朋友並不清楚,或者說根本沒有接觸過,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仔細說說遺囑怎麼寫。

一、常見的財產遺囑怎樣寫合理

遺產繼承協議書範本

繼承人:***,女,生於* 年*月*日, 被繼承人之母,退休職工,現住*

繼承人:***,女,生於*年*月*日,被繼承人之妻,現住*。

繼承人:***,女,生於*年*月*日,被繼承人之女, *校學生,現住*

遺產人(被繼承人):***, 男,生於*年*月*日,於*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們是***的母親、妻子和女兒,是其法定繼承人,本著簡單方便經濟和睦的原則,經全體家人協商一致,對***的遺產達成如下協議:

1.女兒***放棄股票繼承權。妻子***放棄股票繼承權,同時將自己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贈予母親***。即母親***繼承***全部的股票,並委託***(遺產人的弟弟)負責操作交易,轉交母親***。

2.母親***放棄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遺產(房產,公司,存摺等遺產),由妻子***和女兒***繼承。

3.此前所有有關遺產分割的協議及條款作廢。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正本四份,協議人各執一份。

二、財產醫囑的種類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製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本文給出了財產遺囑的範文,相信大家對於財產遺囑怎樣寫應該都有了一定了解,寫好遺囑的關鍵就是要確保遺囑的內容清楚明確,確保不存在含糊的內容,對於財產的繼承也要公平公正,讓子女能夠接受,當然這也要根據財產所有人的意願來決定,但總的來說,一定要確保遺囑內容規範無誤。

標籤:遺囑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