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放棄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兄弟姐妹放棄繼承協議需要公證嗎?
在放棄繼承權時則需要明確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對於是否對放棄繼承的表示進行公證則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了效力,辦理公證主要是為了避免今後發生糾紛,由公證機構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增強其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則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協議書有效嗎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也就是說,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只要作出宣告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宣告書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在得知了遺產繼承相關事宜後也是可以選擇是否接受遺產,如果不接受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的,在放棄繼承權後也是不用承擔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同時為了更好確保放棄繼承權的合法性,當事人也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放棄繼承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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