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繼承房產再出售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四川省繼承房產再出售新規定是怎樣的
繼承房產再出售的最新規定應當讓繼承人先辦理過戶登記,然後再進行出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當事人因繼承獲得房產,房產的物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自擊沉開始時就取得房產的所有權,但是要進行出售的,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過戶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就無法為買家辦理過戶登記,畢竟未辦理過戶登記前,房產證的名字還是被繼承人,需要先辦理過戶登記,將房產證的名字更改為繼承人,然後再進行出售,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登記。
二、法定繼承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應當包括以下繼承人:
1、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事人在繼承房屋後,向進行出售的,應當先辦理過戶登記。因此四川省繼承房產再出售新規定應當讓繼承人先辦理過戶登記,在辦理過戶登記後,將房產證的名字改為繼承人後,才可以將房屋進行出售,這樣才能為買家辦理過戶登記,讓買家能獲得房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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