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自書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自書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由根據遺囑繼承遺產的主體來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舉證了自書遺囑,並不能當然的認為該自書遺囑即符合證據的三項基本特徵。即,舉證自書遺囑的一方應當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對涉案自書遺囑存在異議的,也可以提出反證。
據此,對自書遺囑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是舉證自書遺囑的當事人而非對方當事人。實際上在自書遺囑真實性的爭議中,如果當事人申請筆跡鑑定,其關鍵是尋找到被繼承人的簽字樣本。而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在很多情況下,舉證自書遺囑的當事人可能通過筆跡鑑定的形式認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
自書遺囑,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主張進行筆跡鑑定。
二、自書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若是對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存在執意的,可以提出做筆跡鑑定的請求,若是認為自書遺囑並不是財產所有者在世時自願書寫的,此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於無法拿出明確的證據證明無效的,此時就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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