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資產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放棄資產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
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如果放棄繼承遺產的決定是受到了別人的脅迫,總之不是出於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話,公證機構不會出具公證書,放棄繼承權的宣告也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至於說辦理公證,其他人也不能強迫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去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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