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了公證遺囑合法嗎?
一、法院撤銷了公證遺囑合法嗎?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遺囑人前後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後面的遺囑中並未明確宣佈前面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後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後面的遺囑為準,前面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牴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中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後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執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後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說,公證遺囑是最有資格最有法律效力的一項遺囑。一般來說,只有公證處有資格撤銷遺囑,並且還不是因為遺囑內容而是因為繼承時間的原因撤銷相關遺囑。法院是不能夠判決公證遺囑無效,並且在所有的遺囑面前,只要有公證遺囑,其他的遺囑都是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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