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立遺囑夫妻都可以參加?
一、分遺產立遺囑夫妻都可以參加?
分遺產立遺囑夫妻都可以參加,從實質意義上來說,共同遺囑必然是指共同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形式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
一般來說,共同遺囑有四種表現:
1、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2、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為共同財產;
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
4、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於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採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後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處分的物件是作為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其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訂立共同遺囑。
二、夫妻該如何訂立共同遺囑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佈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繼承法》關於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我們國家對於遺囑的定義是有著明確的法律的規定,當然遺囑如果要想完成效率的話,那麼不僅僅是形式方面要合法,而且內容是不能夠侵犯到他人的一個合法的財產權益的,比如說不能夠隨意的處分他人擁有的房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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