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書遺囑需要寫地點嗎?
一、對於自書遺囑需要寫地點嗎?
是需要寫的,在訂立遺囑的地候就需要把被繼承者的資訊全部的寫在上面;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除了自書遺囑外還有哪些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3、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製的遺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裡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書遺囑就是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必須要由本人親自來進行書寫,而且在寫時就要把相關的資訊全部的寫在上面,而且所表達出來的內容也要與自己所想的是一致的,那麼這份合同才會具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在處理時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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