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是法律行為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是法律行為嗎?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是法律行為,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多份遺囑衝突經常伴隨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多份遺囑衝突怎麼辦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並不衝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後,應通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要關於遺囑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此時的話完全是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諮詢或者是找律師進行諮詢,通常情況下來訂立遺囑這種行為的話,它也是屬於一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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