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書遺囑要幾個執行人
一、一般自書遺囑要幾個執行人
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份數上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
二、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另外,自書遺囑有下面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1、自書遺囑請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不要使用圓珠筆。如果自書遺囑本身發生爭議的時候,圓珠筆寫的字很難進行筆跡鑑定。
2、被繼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時候,請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3、手寫遺囑的內容必須全部手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之後簽字的方式,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手寫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4、做手寫遺囑的時候建議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需要在公證遺囑上簽字。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於手寫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本身能否進行取決於許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鑑定檢材。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決這些問題。
自書遺囑需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不可以用機器打出來,然後在上面簽字,那麼是屬於無效遺囑。遺囑可以自己進行保管,如果考慮風險的情況下,建議遺囑到公證處辦理代理保管或者是由律師代為保管,保管是需要收取保管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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