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一、未成年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1、我國繼承法沒明確規定公民的遺囑能力,但《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此條規定從反面規定了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遺囑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所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以立遺囑時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訂立遺囑,確實人人都可以訂立,但遺囑訂立出來之後是否有效,這就要看具體符不符合規定的要件了。若是未成年人訂立遺囑,由於受《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限制,該遺囑往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除此之外,要保證訂立的遺囑有效,還需要同時滿足其他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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