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什麼時候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什麼時候喪失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什麼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被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訂立遺囑的,那麼被繼承人也是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權的,在放棄繼承權時也是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繼承權的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以及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來指定的,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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