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同居糾紛怎樣處理,同居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先上車再買票”現象經常出現,男女雙方自由戀愛,在沒有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即開始同居生活,但是最後卻沒有實現結婚的願望,反而發生了同居糾紛。對於當事人來說,發生同居糾紛怎樣處理?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發生同居糾紛怎樣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規定可知,男女雙方因同居關係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援。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曾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該規定因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相沖突,故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婚姻法分別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了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三)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二、同居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情況,同居糾紛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同居關係。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關係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同居關係,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們要再次強調,同居糾紛的型別不同,解決的方式也不同。發生了同居糾紛,而且沒辦法協商的,建議可以先向專業的律師諮詢,在律師的指導下對相關糾紛做出處理,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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