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將房子給子女又擔心自己被趕出來如何做
最近接到一個諮詢,是位姓張的老人。
她在老伴去世後一直獨自生活。
近年來,日感年邁,經常考慮養老的問題。
她說一方面想把現在居住的房子過戶給子女,讓子女安心照顧她的生老病死。
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過戶後對她不孝順,把她趕出去,無依無靠。
這是許多老人都有的顧慮,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居住利益?《民法典》中增設的“居住權”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一、什麼是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簡單說,就是在房子上設立一個居住的權利,讓老人能一直住下去。
《民法典》出臺之後,張老太太可以與子女簽訂居住權合同,約定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之後,在有生之年一直住在這個房子裡。
這時,即便子女不孝也不能攆走老人,老人可以行使居住權,達到老有所居的目的。
而且房屋居住權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對特定的人設立的,所以房屋的居住權是不能轉讓或者繼承的。
居住權一旦確認,撤銷只有兩種方式:享有居住權的當事人同意撤銷居住權,或者當事人死亡。
二、設立居住權可以解決哪些問題?
1、父母贈與孩子房屋,同時設立居住權,避免被不孝的子女趕出家門,使自己老有所居。
2、老人擔心辭世後,防止後老伴或者一直照顧他的保姆沒有住處,可以設立居住權。
在電視劇《都挺好》中,朱大強執意要在房產證上加上保姆的名字,這讓家庭矛盾一再激化。
其實完全可以為保姆設定一個居住權,約定保姆有生之年可一直在房子里居住,這樣不僅可以弱化家庭矛盾,朱大強的兒女也不能妨礙保姆居住。
3、離婚後,一方如果拒不支付房屋的折價補償款,另一方可以設立居住權,直到錢付清為止。
比如張三和丁一離婚時,房屋所有權歸張三,但是他要給丁一房屋折價的補償款50萬,他沒錢怎麼辦?女方丁一可以和張三約定,在他還完折價補償款之前,丁一有權在這個房屋裡居住。
這樣就給女方丁一設定了一個有期限的居住權。
三、如何設立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通常是以訂立合同的方式設立,此外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
也就是說,只要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給自己或者給別人設立居住權。
此外,《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當事人書面訂立的居住權合同,還要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比如發生爭議時選擇調解或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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