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能要回嗎
一、被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能要回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徵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二、收養相關法律依據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若是之後要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原則上也是需要去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根據我國《收養法》中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中一種就是送養人與收養人之間達成了解除協議,這種情況下意味著親生父母是可以要會被收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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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贍養父母法律規定具體有什麼
律師解析:子女贍養父母法律規定是:1.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2.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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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需要給父母贍養費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