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關係有幾種型別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雙方離婚後再婚的,子女與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間的關係。從法律理論上說,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撫養型、收養型、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型別:
第一,撫養型。
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指繼子女未成年並與生父(生母)及繼母(繼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來自繼父母的撫養教育,形成撫養關係,在二者之間推定形成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與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係相同,但繼子女仍舊保持同自然血親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時,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在法律上的後果與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大致相同。我國現行婚姻法與繼承法所調整的、制約的物件就是此種意義上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第二,收養型。
繼父或者繼母通過正式的收養行為而收養了繼子女,對通過正式的收養行為而形成的收養關係,在辦理了正式的收養手續後,繼父母子女關係就相應的轉化成了養父母子女關係,從而適用法律對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在外國,絕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鼓勵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為養子女的辦法,完成此種轉化,來調整繼父母子女關係,沒有單獨對繼父母子女關係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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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份型。
名份性繼父母子女關係即繼父母子女間不存在撫養教育關係,只是純粹的姻親關係。如父或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繼子女並不依靠繼父母撫養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沒有與繼父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者繼母也未對其撫養教育。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只產生姻親關係,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型別不同,他們之間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意義。收養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適用養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而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擬製直系血親關係,這是繼父母子女關係的主要型別,也是實踐中經常引起糾紛和爭議的情形。
就繼父母子女關係來講,我國主要規定了三種,其中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第一種和第二種,當然名份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也是有的。通常當事人之間形成了這樣的關係之後,那麼在他們之間可能就會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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