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理由法院給予離婚
一、怎樣的理由法院給予離婚
其實被法院支援的離婚理由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民法典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五項,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情形。
在《民法典》中這一個兜底的條款,比如說以隱瞞的身份騙取結婚,或者因疾病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影響到夫妻生活等,諸如此類,能夠證明感情確實破裂的一些客觀的證據,也有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另外,軍屬們要特別留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不過實踐當中當事人通常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所以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並不是很高。
那第二類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中,最常見的是連續起訴二次或者三次的,這種連續起訴的行為本身,就能證明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給了雙方半年的冷靜期和修復期,但仍然沒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後隨即又起訴的,再結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係。
通過連續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係的,是目前全國範圍內離婚方式的主流。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判離婚
1、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而在六個月內,同一原告在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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