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時,可以用公告送達加缺席審理解決。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後,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院要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力爭促使當事人到庭應訴,陳述自己的意見。即使不到庭應訴,也需提出自己的書面意見。如果不到庭應訴也不提出書面意見,法院就應找到被告向其詢問意見並作出調查筆錄,這樣法院即可據此作出離婚與否的判決。
二、打離婚官司的程式是怎樣的?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原則上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到場,如被告不出庭,將面臨缺席審判或者法院拘傳的後果,對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會公示送達,到期後啟動缺席審判。而被告不願出庭又無正當理由,法院可以拘傳到法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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