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多久下傳票?
一、起訴離婚後多久下傳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離婚傳票一般在5日內傳到,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立案後應該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後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所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後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採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的特點是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而不通過中介人或其他中間環節。
根據法律規定,送達通常應當將訴訟文書交給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代收人也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因為直接送達可靠性強,所需時間短,效率高,通常重要的訴訟文書均應儘量採用這種方式。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採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小能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二、起訴離婚法院傳票不去的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總而言之,起訴離婚後,一般在法院立案後七日內會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被告送達傳票,一般情況下十天到一個月內收到,出現特殊情況,法院會採用公告送達,但最長也不會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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