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
一、是否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
1、合法有效的協議不能撤銷
夫妻離婚時協議將共有的房屋贈與子女,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法院調解離婚,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遵守。
2、撤銷贈與條款要符合法定條件
(1)在登記離婚後1年內的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屆滿前提出起訴的;
(2)有證據證實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否則,法院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求。
二、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財產型別: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智慧財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傢俬、家電設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資料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離婚之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雙方在婚前已經簽訂了協議,可以按照協議分割財產。若沒有特殊約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若在離婚時一方存在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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