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被告失蹤如何送達?
一、離婚糾紛被告失蹤如何送達?
離婚糾紛被告失蹤法院會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一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公民失蹤之後財產怎麼處理?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四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一百九十五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若是公民在結婚後失蹤,那麼沒有失蹤的一方,是可以配偶失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的。法院在收到此類請求之後,一旦確定確實無法採取任何方式聯絡到被告的,可以認定對方已經失蹤,但是否判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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