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法院判離婚嗎
有的夫妻在分開生活滿兩年之後就迫不及待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認為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一定會判決離婚的。那到底分居兩年法院判離婚嗎?如果你在這方面也有疑問的話,可以跟隨我們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法院判決離婚應看以下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之間是何種關係?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的並不一定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已為多年的審判實踐所證明。因此,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中使用的“如”字,是採取“設定條件”的表述,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末完全破裂,雖然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考慮四方面因素:婚姻基礎、婚年感情、離婚的真實原因、有無和好因素。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該條規定中雖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的規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夫妻通過分居方式離婚的,必須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此時分居時間達到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僅僅是其中的一個條件,此時並不代表就一定會判決離婚。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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