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不判離上訴能離婚麼?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判離上訴能離婚麼?
訴訟離婚沒判離,上訴二審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判決,不一定會判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什麼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不判離?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要想知道法院不準離婚咋辦,就要先分析一下法院怎麼才能判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既然如此那麼法院不判離婚的依據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當然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這是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中,最常見的一種。因為很多人對離婚起訴書不重視,隨便一寫就交給法院了,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對於這樣的起訴書,法院會認為當事人起訴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沒有離婚的法定事由出現又沒有證據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
對於離婚案件是否判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書中起訴理由不充分、女方在懷孕期內、沒有足夠的夫妻感情破裂證明,法院會參考這幾方面的因素,從而不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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