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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離婚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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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離婚的手續:

申請法院離婚手續有哪些?

向法院申請離婚會經歷三個階段:起訴階段、答辯階段、審理階段。三個階段有各自要準備的手續材料。

1.起訴階段,一般是原告遞交證據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辯階段,一般是被告答辯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程式: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向法院申請離婚需要經歷的階段和作出的準備。分為起訴階段、答辯階段、開庭審理階段。起訴階段主要由原告準備並遞交材料,答辯階段由被告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辯,開庭審理階段由雙方委託律師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標籤:離婚 手續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