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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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時候若無法就離婚事項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容易產生離婚糾紛。這種情況下要想離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訴。此時需要先確定好起訴的法院,以免案件不被受理。那究竟離婚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確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對於一般離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軍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並且可以說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民事糾紛,而在具體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當然,由於離婚糾紛具體情況可能比較複雜,則確定法院的時候也就有其他的特殊情況,這點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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