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審判程式具體如下:
1、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通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認證,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2、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法庭辯論終結,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後,法院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公開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3、審理的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夫妻起訴離婚最快幾天開庭是需要根據法院適用的程式來確定的。若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若案件較為複雜的話,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件,總體來說,起訴離婚到判決為3到6個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起訴離婚後需要多長時間才開庭,根據實踐經驗,一般遞交起訴狀後兩到三個月才開庭。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商離婚兩種離婚方式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採用何種離婚的方式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式的,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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