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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後對方在起訴會怎麼樣?

離婚2.08W

《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調解後對方在起訴會怎麼樣?

在司法實踐中,新情況一般是指被告實施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或者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就夫妻雙方而言,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情況。比如,夫妻關係惡化。或者,發現對方有重婚等行為,都應該屬於新情況、新理由。

因此,離婚調解和好後,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於新情況和新理由。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得離婚訴訟的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採用訴訟的方式離婚還是協商離婚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調解 離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