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申請離婚程式是什麼?
1、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遞交一份離婚起訴狀。
(1)第一部分需要寫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寫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是以下三種訴訟請求:
①請求判決離婚
②小孩的撫養問題
③財產分割內容
(3)第三部分就是要寫明提起訴訟的事實與理由,在這一部分需要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在結尾處需要簽上原告的名字。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就可以回家等法院通知開庭時間了。
6、在這段時間,法院會給已經交好費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當上述材料送達被告後,就會通知原告開庭時間。在原告知道開庭時間後,就需要到法院拿取傳票了。
7、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法院會通知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調解不離婚。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判決後會發放《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如果還是想要離婚的,可以在判決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案件一般會怎麼判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有兩種結果,一是判決離婚,二是不準予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如果法院不判離,那對於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也不予處理。當然,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
2、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若是法院在受理離婚糾紛之後,發現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想要維持婚姻關係的,那麼極有可能在最後開庭宣判的時候,並不會宣判離婚。此種一審不判離的,如果依舊想要離婚的,可以在半年後再次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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