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沒有判決離婚還可以再起訴嗎?
可以上訴,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離婚訴訟中,凡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這裡提到的六個月的間隔時間,是指原告沒有新的起訴證據的情況下必須遵守的時間。如果原告有新的是起訴證據,可以隨時進行起訴。
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可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在進行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二審不通過,是需要等到六個月之後才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但是這個六個月的期限是隻針對原告的,被告是不受這六個月的限制的,被告想什麼時候起訴就什麼時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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