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應規定,所謂的協議離婚,也會叫作兩願離婚,或著是登記離婚。在我國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中也可以叫做雙方自願離婚。協議離婚的含義主要是指在一對婚姻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下,想要解除現有的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由此可以見得,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強調是“協議”二字,即必須是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條件下,所進行離婚的一種方式。
在對協議離婚的辦理流程予以分析講述之前,我們應該首先了解一下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上,協議離婚和一般的訴訟離婚相比較而言,到底具有那些顯著的特點。協議離婚的特點如下:
一是其辦理的程式非常簡單容易、而且很方便快捷;比如說在一個協議離婚之中,條理清晰的離婚協議能夠讓雙方當事人自覺的去遵守協議規定,並且積極履行;
二是協議離婚有效的避免了法律上的訴訟程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婚姻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一種仇視和敵對情緒,避免了矛盾的產生和激發。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應規定,到底在一起協議離婚的辦理之中,到底具體需要經歷哪些必要的流程?下面就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協議離婚的主要流程具體有哪些。
首先我們先大致瞭解一下一起協議離婚的大致流程。我們說協議離婚是需要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予以提交相應的身份證件,以及婚姻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同時也需要讓婚姻登記員檢查驗證這些你提供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此外還需要詢問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意願,是否同意或者存在異議,然後再去填寫登記相關證件後頒發離婚證。但是,有一點我們需要應予以注意的就是,因為在一起協議離婚之中,是不需要相關法院的介入,因此只要在離婚雙方當事人對有關於這個離婚過程和後續的問題,予以協商一致之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民政部門去領取離婚證了。
其次,我們也需要了解一下民政部門去頒發離婚證的時候,應該在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在現場的這種情況下,也能夠予以辦理。而辦理離婚的流程應該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是必須向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去核對姓名、出生日期以及離婚意願;
第二是必須要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第三是必須見證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確認,假如說有其中一方的當事人不會書寫自己姓名的,應該採取按指紋的方式來確認;
第四就是在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上必須加蓋條型印章,並且在裡面標註上:“雙方離婚,證件失效。某某婚姻登記處”這幾行字。而且登出後的結婚證也應該必須退還給雙方當事人,有他們自己保管留存;
第五就是將民政部門應該把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並且向雙方當事人現場宣佈“你們取得了離婚證,並且已經解除了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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