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離婚時保險如何分
一、夫妻辦離婚時保險如何分
根據我國《民法典》1065條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無論它的存在形態如何,都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都要予以分割。
保險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同時保險利益歸屬於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訴訟中一般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1、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間,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 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3、婚前購買的保單如果繳費期結束,屬於個人資產,不分割;如果繳費期沒有結束,按婚後繳費的現金價值一半分割給另一半;能證明婚後繳費是自己個人賬戶錢交保費,不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要擅自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買保險。目前,《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這一問題的處理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的一半(而不是“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作為補償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建議優先配置重疾險、意外險、高階醫療保險等,最好是躉交保費。這些保單現金價值不高,即使在離婚時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付出的對價也較少;當疾病發生時,獲得的保險金屬個人財產,可為自己的生活提供充足保障。
二、夫妻之間借的錢離婚時要還嗎
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所以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可以成立。
關於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的認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故如果夫妻之間借的錢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約定進行償還。
結婚容易,離婚難,婚姻就像是圍城,不要衝動結婚也不要衝動離婚,如今增加了離婚冷靜期,也希望能夠挽救一時衝動的而決定倉皇離婚的夫妻。最後希望已婚的未婚的你冷靜看待婚姻,合理規避好婚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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